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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的思考

[10-20 23:18:38]   来源:http://www.88haoxue.com  调研报告   阅读:680

概要: 通过统一国、地税征管软件,可以扩大国、地税双方的信息来源,实现信息多元化,最终达到弥补征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完善整个征纳体系的目的。如果国、地税征管、稽查部门之间能将各自利用本部门特点和优势获取的情报信息相互交换,互通有无,将使税务情报信息得到最有效的使用,最大限度的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从而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极其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⒉联合核定管理税款 国、地两税联合进行共管纳税户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纳税定额的核定,尽可能在定额的核定方面标准统一方法一致,实现同一个个体纳税户国地税同一个身份,同一个定额,并对核定的个体纳税户定额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联合公布。凡缴纳增值税的共管户,其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应纳税额的核定由国税负责;凡缴纳营业税的共管户,其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应纳税定额的核定由地税负责。本着节省成本的原则,按规定积极委托对方代征税款。既节省了人力、物力,又使双方的资源得到合理运用,更是促使定额趋于合理的有效手段。 ⒊联合核定企业所得税 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需要核定征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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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统一国、地税征管软件,可以扩大国、地税双方的信息来源,实现信息多元化,最终达到弥补征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完善整个征纳体系的目的。如果国、地税征管、稽查部门之间能将各自利用本部门特点和优势获取的情报信息相互交换,互通有无,将使税务情报信息得到最有效的使用,最大限度的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从而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极其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⒉联合核定管理税款
     
     国、地两税联合进行共管纳税户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纳税定额的核定,尽可能在定额的核定方面标准统一方法一致,实现同一个个体纳税户国地税同一个身份,同一个定额,并对核定的个体纳税户定额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联合公布。凡缴纳增值税的共管户,其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应纳税额的核定由国税负责;凡缴纳营业税的共管户,其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应纳税定额的核定由地税负责。本着节省成本的原则,按规定积极委托对方代征税款。既节省了人力、物力,又使双方的资源得到合理运用,更是促使定额趋于合理的有效手段。
     
     ⒊联合核定企业所得税
     
     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国、地两税对经营规模、方式、范围基本相似的企业,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其核定的定额或执行的核定标准应基本一致,从而避免了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而形成税收负担不公。
     
     ⒋联合评定信用等级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纳税信用等级评估办法的规定,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评估、审定、公告等环节上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不一致时,按评定等级较低一方的意见统一对外公布:同一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不会同时出现两种结果。
     
     ⒌协调税务检查
     
     国税局、地税局办理重大案件时,发现涉及对方业务的重大税收违法线索的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实行联合检查。对各自接到的举报案件,凡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向对方传递信息,确保税收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并建立经常性的稽查情况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重大税收违法案中的法律适用、定性和量罚等问题,协调和部署专项行动。
     也可设想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稽查管理体制,将国税、地税两套稽查机构合并,并实行相对垂直领导。这种机构设置方法,有利于在税务系统内实行征管与稽查的两权分离,有利于稽查机关的各税统查,有利于提高稽查机关的执法权威性,有利于排除各种阻力,加大稽查力度。
     
     ⒍联合进行涉外税收管理
     
     对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国、地两税之间应当就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认定上协调一致,并就税源管理、税收征收等方面加强合作信息交流。对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在纳税人身份认定、税基的核定上协调一致。对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征免事项,国、地两税机构应联合行文报批。
     
     ⒎联合进行售付凭证管理
     
   

《关于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的思考(第3页)》出自:www.88haoxue.com网
www.88haoxue.com ;  在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中,国、地税之间应当就出具税务凭证、征收税款等情况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对方税务机关,双方协调一致后再提供给相关纳税人;双方未协调一致时,任何一方的征免税凭证都不能成为非贸易项目下的付汇依据。凡审计调查跨国交易避税行为时,国、地税之间通过联合调查或联席会议形式进行协作与沟通。
     
     ⒏加强制度建设
     
     就目前来说,建议建立国、地税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首先建立国、地税稽查局间的查前信息通报制度、查中协调配合制度和查后结果反馈制度。对一些重要的案源信息,应及时告知对方,为对方确定稽查对象提供参考;对双方同步稽查的税务案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尽可能做到联合检查;案件查结后,应尽快将查处结果告知对方,便于其作出相应处理。为确保上述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还必须将其列入考核体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以提高国、地税机构双方加强协调与合作的积极性。
     
     ⒐因地制宜、积极主动地开展国、地税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在当前各方面条件都不很成熟的情况下,各地国、地税部门应根据各地自身特点,积极稳妥地做好一些局部性的协调与合作。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分析、解决双方在协调和配合中发现的问题;对同时涉及国、地税管辖的税务举报案件,因不存在检查对象的确定问题,故可率先实行国、地税同步或共同联合检查;在双方稽查局间建立定期联系例会制度,互通情报,实现低层次的信息共享。
     
     分税制改革的背景是以前财政实行的包干体制不具规范性,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却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实行的改革。我国是中央集权单一制的国家,中央财政承担着国家安全、外交、管理以及调控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诸多义务,中央财力不支,必然会使各项事业的发展受到限制,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下降,还使对地方的控制力下降,这对实现全国一盘棋的总体发展思路显然是不利的。年的财政分税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改革也确实达到了预期目的,中央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着以上。所以说国税机构与地税机构分设意义非常大,必须坚持。但对其产生的弊端则应积极地加以克服。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不失为解决国、地税分设后的负面效应的一种十分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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