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附:淇县机关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此件发至乡级) 附件: 淇县机关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整体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效能监察,是指对全县各级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使机关整体工作效能全面提升。 第三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影响机关效能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违反机关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不能完成或按时完成工作责任目标或未按要求完成县委、县政府督查事项,影响整体工作落实的; (三)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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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淇县机关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此件发至乡级)
附件:
淇县机关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整体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效能监察,是指对全县各级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使机关整体工作效能全面提升。
第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影响机关效能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 违反机关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不能完成或按时完成工作责任目标或未按要求完成县委、县政府督查事项,影响整体工作落实的;
(三)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以致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搞假公开、无效公开的;
(五)上班时间玩牌、打麻将、上网聊天、擅离工作岗位等违反工作纪律的;
(六)机关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接受宴请或工作日午餐饮酒的(接待县外客人除外);
(七)对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接受或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推拖扯皮的;
第五条 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理结果的;
(三)向生产经营者或管理服务对象索要赞助、摊派,吃、拿、卡、要的;
(四)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无法定依据强制服务对象接受许可前的有偿培训、有偿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或违法收取抵押金和许可费用的;
(六)违法委托、准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或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费、检查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经县经保委批准,擅自到企业实施检查、收费、罚款的;
(二)随意查扣运输我县企业生产原料和产品运输车辆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七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党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单位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被效能告诫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对单位主要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
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可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可予以诫勉谈话;受到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诫免谈话或行政警告处分、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九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 《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第3页)》出自:www.88haoxu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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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一条 效能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督查中心负责追究。
第十二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效能责任追究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决定进行受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对效能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十四条 效能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效能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复申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制定本单位效能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业务实际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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