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2002年12月2日,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对被告人洛让邓珠以爆炸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非法持有枪zhi、弹yao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阿安扎西以爆炸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洛让邓珠服判,不上诉。被告人阿安扎西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月26日经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阿安扎西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二审期间,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阿安扎西委托的两名律师,以及因被告人洛让邓珠没有委托辩护人,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指定的两名律师依法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 被告人阿安扎西,男,1950年9月22日生,藏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红乡乌托寺僧侣。被告人洛让邓珠,男,1974年6月15日生,藏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人,农民。 《人民日报》 (2003年01月29日第二版) 小结: 今天我们学习了我国宪法关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义务的规定。明确了这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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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日,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对被告人洛让邓珠以爆炸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非法持有枪zhi、弹yao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阿安扎西以爆炸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洛让邓珠服判,不上诉。被告人阿安扎西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月26日经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阿安扎西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二审期间,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阿安扎西委托的两名律师,以及因被告人洛让邓珠没有委托辩护人,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指定的两名律师依法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
被告人阿安扎西,男,1950年9月22日生,藏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红乡乌托寺僧侣。被告人洛让邓珠,男,1974年6月15日生,藏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人,农民。
《人民日报》 (2003年01月29日第二版)
小结:
今天我们学习了我国宪法关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义务的规定。明确了这一义务是公民光荣的、法定的义务。我们应以实际行动去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义务,敢于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行为做斗争。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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