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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10-20 23:51:52]   来源:http://www.88haoxue.com  规章制度   阅读:680

概要:受浮动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悔改表现,再无其他违纪现象发生,可予取消。受浮动处分期间,继续有违纪行为者,浮动处分变为固定处分。受固定处分后,再违纪一次,处分上升一级。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煽动、组织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ti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bi、使用通讯设备作bi及其他作bi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七十九条 犯有第七十七条1-7款错误,虽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八十条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 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成绩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第八十一条 学生犯有第七十七条第1-7款或其它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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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浮动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悔改表现,再无其他违纪现象发生,可予取消。受浮动处分期间,继续有违纪行为者,浮动处分变为固定处分。受固定处分后,再违纪一次,处分上升一级。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煽动、组织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ti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bi、使用通讯设备作bi及其他作bi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九条 犯有第七十七条1-7款错误,虽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条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 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成绩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八十一条 学生犯有第七十七条第1-7款或其它违纪行为,情节较轻 ,未造成大的后果或影响,并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可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第八十二条 打架、殴打、辱骂、威吓事件的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策划者: 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未伤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伤他人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 后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单方面动手打人(殴打他人),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致他人受伤者,一律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并赔偿受伤者经济损失。
  (七)辱骂、威吓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不接受正当的批评教育,无理取闹或辱骂、威吓、打击报复老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三条 在校园内参与赌博、打麻将、酗酒猜拳、摔瓶子、乱喊乱叫、蓄意起哄等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败坏校风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十四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私刻、偷盖公章等证件者,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重犯类似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八十六条 教务处、学生处是我校实施学生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凡涉及教学活动和旷课问题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受理,其它违纪处理由学生处受理,必要时可联合调查处理。
第八十七条 给学生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职能部门审定;给学生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核,由校务会审定。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八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九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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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88haoxue.com 理由、依据及申诉的期限。
第九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十四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七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4页)》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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