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第五章 档案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形式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行指导: (一)宣传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二)召开信息发布会,传递档案工作信息; (三)提供技术服务、业务咨询; (四)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施以下方面的监督: (一)贯彻执行档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民营企业内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管条件、处置与流向; (三)档案工作开展的情况; (四)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七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进行以下宏观管理: (一)制定全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活动; (三)举办档案业务培训; (四)推荐档案人员参与职称评审;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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