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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10-20 23:51:13]   来源:http://www.88haoxue.com  规章制度   阅读:680

概要: (三)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主办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和意见、建议; (九)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受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十一)每学期或每学年向主办学校、设站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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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主办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和意见、建议;
     (九)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受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十一)每学期或每学年向主办学校、设站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不承担第十四条第(三)或(六)项职责的,应称为函授点。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十七条函授站设站长人(一般可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人。管理工作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人配备管理人员人的比例安排。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函授站负责人的工作人员应按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九条辅导教师既可由主办学校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函授站将本站或本地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人员向主办学校推荐。函授站推荐的辅导教师应由主办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教师职务,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主办学校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一条主办学校应当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应组织辅导教师到校短期进修、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以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函授站专职辅导教师,经过一定时期教学工作实践的考察,可由设站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委托主办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评定助教或讲师的教师职务资格。设站单位为其办理任职手续并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不能套改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兼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主办学校或函授站应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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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88haoxue.com 对于作出优异成绩的辅导教师,应予以奖励。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二十六条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函授站的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一)向函授站和设站单位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令、法规;
     (二)根据地方培养人才的需要和设站单位的条件,统筹规划面向本地区招生的函授站布局,择优设站。注意利用和发挥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其他部委所属学校的优势和作用;
     (三)向函授站有主办学校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指导学校合理设置专业和招生计划;
     (四)监督建站协议的执行;
     (五)定期检查、评估函授站的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函授站,应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函授站的招生,进行整顿或通知主办学校撤消该函授站;
     (六)帮助解决函授站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在有条件的地、市、区、县设立综合函授站或函授教育中心;
     (七)组织函授站交流经验,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培训函授站工作人员;
     (八)执行国家教委赋予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可将上述部分职责委托地、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规划所属学校建在直属部门、单位及行业系统的函授站,形成函授网络。为函授站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监督、检查教育质量。配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函授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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