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毋庸置疑,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规定上的诸多不一致主要源自发布时间上的差异。新《条例》的出台,使党政机关公文文种适用范围达到了高度统一。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新《条例》和新《国际格式》的配套实施,使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中存在的许多格式上的差异基本消除,种种矛盾得到了较好解决。除此之外,新《条例》在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等方面也作了许多新的明确细密的规定,如删掉了主题词要素,增加了页码要素,补充了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和不得将请示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以及属于党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等规定,程序更为严格,更加强调保密,等等。综观新《条例》全篇,品味各章,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语言表述取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之长,简明、精准。1996年《条例》中“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之类的不确切、不规范表述,在新《条例》中已不复存在。新《条例》将1996年《条例》中的“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的表述改为了“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绝非语序上的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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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规定上的诸多不一致主要源自发布时间上的差异。新《条例》的出台,使党政机关公文文种适用范围达到了高度统一。
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新《条例》和新《国际格式》的配套实施,使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中存在的许多格式上的差异基本消除,种种矛盾得到了较好解决。
除此之外,新《条例》在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等方面也作了许多新的明确细密的规定,如删掉了主题词要素,增加了页码要素,补充了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和不得将请示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以及属于党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等规定,程序更为严格,更加强调保密,等等。
综观新《条例》全篇,品味各章,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语言表述取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之长,简明、精准。1996年《条例》中“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之类的不确切、不规范表述,在新《条例》中已不复存在。新《条例》将1996年《条例》中的“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的表述改为了“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绝非语序上的简单调整,而是突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文的理念。
新《条例》还矫正了一些不确切、不规范的用语,如将1996年《条例》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年度”改为了“年份”,标题中的“公文主题”改为了“事由”;将2000年《办法》中的“发文机关标识”改为了“发文机关标志”等。
新《条例》内容翔实、结构严谨、语言简明,其科学与规范程度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和预期。从宏观来看,新《条例》的出台,开启了历史的新阶段,对于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必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当然,新《条例》不可能尽善尽美。它作为党政公文处理法规,发布形式值得商榷和探讨。它在施行过程中,自然还需接受实践的检验。对它进行深入研究,也自然是今后学界的主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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