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设计(二)导入新课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下面请同学们就下面具体实例谈谈看法。(学生谈。)某企业为了实行“严格管理”,防止财物丢失,对下班离开企业的职工进行搜身检查。根据此材料,请你提出两个有价值的问题并作简要回答。该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该企业的职工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简言之,该企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公民有人身不被搜查的权利,被搜身的职工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我国法律还保障公民的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请同学们先看一段材料。材料一:四川省内江市一小学老师因个别学生违反课堂纪律又都不肯承认,就逼迫全班学生在教室里下跪。材料二:小学教师李某检查作业时发现小芳没做完,就命她站在教室外背书以示惩罚。不服气的小芳站在教室外但就是不背书,气愤至极的李某就命小芳自己脱裤子。小芳不愿脱,李某又命令一名学生来脱。这两位教师的行为是否合法呢?请同学们结合“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一课的内容进行讨论。(学生讨论,教师归纳。)这两位老师的行为是非法的,他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那么,什么是人格尊严?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设计(二),标签:八年级政治教案大全,http://www.88haoxue.com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下面请同学们就下面具体实例谈谈看法。(学生谈。)
某企业为了实行“严格管理”,防止财物丢失,对下班离开企业的职工进行搜身检查。根据此材料,请你提出两个有价值的问题并作简要回答。
该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该企业的职工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简言之,该企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公民有人身不被搜查的权利,被搜身的职工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我国法律还保障公民的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请同学们先看一段材料。
材料一:四川省内江市一小学老师因个别学生违反课堂纪律又都不肯承认,就逼迫全班学生在教室里下跪。
材料二:小学教师李某检查作业时发现小芳没做完,就命她站在教室外背书以示惩罚。不服气的小芳站在教室外但就是不背书,气愤至极的李某就命小芳自己脱裤子。小芳不愿脱,李某又命令一名学生来脱。
这两位教师的行为是否合法呢?请同学们结合“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一课的内容进行讨论。(学生讨论,教师归纳。)
这两位老师的行为是非法的,他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那么,什么是人格尊严?我国法律是如何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呢?今天我们就来学习这方面的知识。
讲授新课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板书)
提问:人格尊严的概念是什么?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什么是人格尊严(板书)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内容。
2、人格尊严的内容(板书)
(1)肖像权
提问:肖像的准确概念是什么?肖像权是指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哪些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教师引导学生回答。)
[案例]河北省乐亭县某村刘某死后,其父母、兄长、侄儿在未经其妻子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张某与前夫所生女儿的照片放在刘某的骨灰盒内,并将骨灰盒放在祭奠死者的公共场所。张氏母女发现后,向法庭提起肖像权诉讼。法庭判令被告原告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承担全部诉讼费。
请同学思考:某摄影爱好者把他人在公园里随地吐痰以及破坏草坪、花卉的行为拍摄下来,将照片寄给报社,报社将这些照片在报纸上刊登出来。这位摄影爱好者和报社的做法是否合法,他们的行为构成侵权吗?为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合法,不构成侵权。因为这位摄影爱好者和报社的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并非出于恶意。这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不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侵权可以保护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所以,我们发现有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想拍照向报社或有关部门反映时就不用担心侵权了。
(2)名誉权
名誉权即一个人的名声。公民的名誉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提问:你能举出几例近几年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损害名誉权的案件吗?这些案件有那些共同特点?(学生回答,教师分析)
近年来,社会上有关名誉权的诉讼案层出不穷。较有名的有:
——1998年1月26日,北京某报刊载一篇文章,题为《大富翁李晓华向张瑜求婚》,身为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十佳”优秀民营企业家的李晓华愤而起诉报社,提出该报道“无中生有,歪曲事实,公然丑化和诋毁我的人格,严惩损害了我的声望和名誉,给我本人和家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报社在刊登了文章后,强调文章系转载其他报刊,没有侵害李晓华名誉权的故意,不同意赔偿100万元的要求。最后,法院判报社败诉,赔偿人民币5000元。
——1998年9月,沈阳马氏保健品公司起诉畅销书《马家军调查》作者赵瑜和出版者《中国作家》杂志社,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承担诉讼费4万元。
——历时九年的敬永祥通过新华社内参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案,于1998年8月17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敬永祥立即停止对海灯和范应莲(原告)名誉的侵害,在公开发行的一种全国性报纸和一种四川省级报纸上,为海灯法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韩国女老板金珠仙在珠海下令120名打工仔下跪;中山市一台资制帽厂厂方助理李明河体罚工人下跪并让工人挂牌游街示众;杭州“顶益”公司悬赏千元通缉员工;东莞一彩瓷厂让员工挂牌示众。
如果没有一项制度保障受到侵害权利能够得到补救,那么,这项权利就不存在。通常,人们用厌讼、少讼和息事宁人来说明中国人权利意识淡薄,法律观念残缺,但另一方面,打官司的成本相当高、司法不是很能为一般人提供方便等,也是普通人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得不到维护或继续受到侵犯的原因之一。
从1998年9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法院应受理的名誉权案件和不予受理的名誉权诉讼。如:内部刊物和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新闻媒介和出版伤口侵害当事人名誉权而起诉的;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当事人起诉的;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公开患者有性病、麻疯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法院应当受理;反之,当事人以所在单位对其作出的结论或处理提起名誉诉讼;公民依法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此提起名誉诉讼;仅以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刊载的来信或文章提起名誉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以外,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报道是否客观准确来认定是否侵害了他人名誉权;消费者对生产、经营、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提出批评,不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3)荣誉权
荣誉是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如“全国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新长征突击手”“人民艺术家”等。荣誉是对公民的一种精神鼓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公民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
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