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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教学设计(三)

[10-20 23:39:47]   来源:http://www.88haoxue.com  八年级政治教案   阅读:680

概要:金州区公安分局和区检察院的领导连夜分析案情,认定此案是一起特大抢劫未遂案,张忠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对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的规定,不仅不应负刑事责任,还应大力提倡这种勇斗歹徒的精神。材抖2:郑某因醉酒上班迟到被田某当场批评,便对田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郑某骑自行车尾随田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田某。田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郑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郑某见势,将刀拔出再次刺向田某。田某在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郑某。正砸在郑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田某带回家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郑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面部大面积毁容。人民法院认为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投影(学生思考):1.两个案例中谁是受害者?谁是不法侵害者?2.材料1中的男青年和材料2中郑某的做法分别是什么行为?这二人的行为有什么共同之处?3.司机张忠和田某为什么要实施正当防卫?4.他们对不法侵害者分别采取了什么做法?结果怎样?5.他们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损害,为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6.请用自己的语言总结出“什么是正当防卫?” (学生总结,教师指导)

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教学设计(三),标签:八年级政治教案大全,http://www.88haoxue.com

金州区公安分局和区检察院的领导连夜分析案情,认定此案是一起特大抢劫未遂案,张忠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对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的规定,不仅不应负刑事责任,还应大力提倡这种勇斗歹徒的精神。

材抖2:郑某因醉酒上班迟到被田某当场批评,便对田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郑某骑自行车尾随田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田某。田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郑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郑某见势,将刀拔出再次刺向田某。田某在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郑某。正砸在郑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田某带回家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郑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面部大面积毁容。人民法院认为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投影(学生思考):

1.两个案例中谁是受害者?谁是不法侵害者?

2.材料1中的男青年和材料2中郑某的做法分别是什么行为?这二人的行为有什么共同之处?

3.司机张忠和田某为什么要实施正当防卫?

4.他们对不法侵害者分别采取了什么做法?结果怎样?

5.他们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损害,为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

6.请用自己的语言总结出“什么是正当防卫?”

(学生总结,教师指导)

教师归纳:两个案例中司机张忠和田某是受害者,男青年和郑某是不法侵害者。

材料1中的男青年对司机张忠持刀抢劫,材料2中的郑某因泄私愤对田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这两者实施的都是不法侵害行为。

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司机张忠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国家财产(出租车)与歹徒搏斗,实施了正当防卫,歹徒当场毙命;田某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对郑某的不法侵害进行还击,使郑某双眼烧瞎,大面积毁容。

正当防卫行为对加害者造成了—定的损害,表面看来,似乎符合犯罪的特征。但是,由于它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相反地,它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因而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板书)

正当防卫是直接反击不法侵害者,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防卫行为是采用损害不法侵害者利益的方式实施的,所以,法律要求进行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任意滥用正当防卫,不仅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而且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应有的危害。

(1)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防卫的起因)(板书)

(2)必须是非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防卫的时限)(板书)

(3)实施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防卫的对象)(板书)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的限度)(板书)

活动设计:

请同学们认真阅读下列材料。阅读后分组进行讨论。

1.问题:判断下列材料中哪个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哪个不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要求:讨论时应参照“正当防卫”的含义,依照定义说明判断的理由。

(结合学生讨论判断的结果,适时提问,逐步引导出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材料1: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时常因为楼道内堆放的物品而发生争吵。王某与其妻商量,决定好好教训一下李某,让其再也不敢故意找事。其妻说,先打人的没理,咱们气气他,让他先动手,然后好好打他—顿。于是,王某在中午时故意骂李某。李某气愤之下先动手推了王某一下,王某立即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向李某头上打去,致使李某脑神经受到严重损伤,医学上称为“去皮层状态”,即植物人。

投影(教师提问):

1.王某的做法属于什么行为?

2.王某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什么?

3.这样的目的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4.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符合什么条件才有效?

(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材料中王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争吵,决定好好教训一下李某,于是故意骂李某,这是故意挑衅行为。法律中把王某这种行为称为“防卫挑拨”,就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王某这种目的本身就是非法的,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所以,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正当防卫。

因而,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抵抗、反击合法行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材料2:一天,范某抓住在其承包的果园内偷拖拉机用汽油的邓某。范某伙同其雇佣的工人刘某,将邓某反绑在果园内的一棵树上,用皮带连续抽打将近3个小时,致使邓某多次昏迷不醒。后来经法医鉴定,邓某为重伤。

投影(教师提问)

1.邓某偷汽油的行为是否合法?

2.“邓某被皮带连续抽打将近3个小时”,这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

3.范某和刘某抽打邓某的行为有没有必要?为什么?

4.范某和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邓某偷汽油—事是不法行为。但是范某、刘某已将小偷抓住,制止了不法行为,保护了自身财产。在抓住小偷、制止了不法侵害的前提下,两人又以正当防卫为由,将邓某反绑,抽打近3个小时。由于他们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因此,正当防卫必须在非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可实施。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行“防卫”是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均属防卫不适时。

材料3:刘甲带其7岁的儿子和堂弟刘乙去赶集。途中,与同去赶集的周甲、周乙发生口角,刘甲让其堂弟刘乙挡住周乙,自己用所带的口袋蒙住周甲的头并进行猛打,直到将周甲打昏仍不停手。周乙见状,猛地冲过去将刘甲的儿子抓住,并威胁刘甲放了周甲,否则就将其儿子一砖头砸死。刘甲、刘乙冲过去想夺回小孩,周乙一砖头将刘甲之子砸昏,迫使刘甲、刘乙退开。然后,周乙扶起周甲一起逃走,途中将昏迷的刘甲之子放在地上,还给刘甲。但是刘甲发现小孩已被失手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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