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还应制定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确定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值班情况记录。设有义务消防队的单位,还应制定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公众聚集场所和多家单位合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对施工区与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校园内不得焚烧废物。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三)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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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还应制定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确定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值班情况记录。设有义务消防队的单位,还应制定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公众聚集场所和多家单位合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对施工区与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校园内不得焚烧废物。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三)在教学、科研、工作、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对高压气瓶、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遵守下列制度:
(一)实行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存放地点、物品名称和数量等必须报学校武装保卫处备案;
(二)在实验室、工作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三)库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要经常盘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安装防爆灯,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 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
(一)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电工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集体宿舍、学生寝室,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在床头使用灯具,禁止使用电热毯,严禁在室内点蜡烛看书,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或100W以上大功率灯泡照明,使用的各类电源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进行有关消防知识的培训;实验室使用电器设备、电炉等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员离开时,应关闭电源;工程楼各个实验室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在加热油类物质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必须在实验场所配备灭火毯、灭火器。
(四)不准在禁火区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时,必须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条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63558110”(校内)“119”报火警,学校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
学校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一般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场所在活集动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两小时一次。活动结束时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其他消防重点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重大节假日、寒暑假前必须进行防火检查,校属各单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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