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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0-20 23:51:52]   来源:http://www.88haoxue.com  规章制度   阅读:680

概要: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是否完好、有效;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 违章进行储存易燃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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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是否完好、有效;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 违章进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整改。
    第四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主要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五条  学校和校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六条  学校和校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和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学校的消防档案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保管、备查。
    第四十八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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