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第六十条 对财产损失的核定和事故原因的认定有异议的,报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对因地震、洪水、暴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火警、火灾事故,不按此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关于赔偿费和罚款。对于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费或罚款,由防火安全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校长批准,赔偿金额或罚款在5000元以上(包含5000元)的,由校长办公会核准。单位赔偿费或罚款,从单位经费中由财务处直接划拨。个人赔偿费或罚款由个人直接交到财务处(学校教职工,可从工资中扣除),由财务处开具统一收据。赔偿费和罚款全部上交校财政。第六十三条 凡个人赔偿费或罚款,所在单位不得报销或给予补助。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给予任何评优或奖励。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门奖励基金,对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基金来源为学校拨款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经济罚款构成,专款专用。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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