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三)消防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综合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由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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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综合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由学校授予消防安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给予2000元—3000元的奖励:
(一)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防火责任制,将防火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科研、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做到单位内的每个房间、每台贵重设备均有安全负责人,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专人保管,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二)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人人会报警,人人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会议、培训、演练。
(三)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解决,杜绝火警、火灾发生。
(四)全年无火警、火灾事故,在防火工作中有成功经验,在全校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
第五十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学校授予消防安全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或给予300元——500元的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全年无任何火灾、火险、火灾隐患。
(二)对本人负责的消防安全区域,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警、火灾发生。
(三)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对消防工作能够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全校范围内推广,有突出贡献的。
(五)受到上级消防部门表彰的。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或单位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
(一)在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罚款200元。
(二)学生宿舍违章使用电器,私接乱拉电源电线的,罚款200元。
(三)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对所在单位罚款500元。
(四)无上岗证,进行焊工、电工等作业的,罚款200元。
(五)占用、堵塞防火安全通道或安全门的,罚款200元;
(六)埋压、圈占消防栓或非火警动用消防器材的,罚款500元;
(七)在学校内部,随意焚烧树叶、垃圾、废物的,罚款200元;
(八)经安全检查,存在防火隐患,不按期整改的,罚款1000元;
有关学生违反以上条款的,对其所在学院进行罚款;教职工违反以上条款的,对个人进行罚款;临时工违反以上条款的罚款,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五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造成火险隐患、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应当给予处罚。对火警、火灾事故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十五条 对造成火险隐患、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可同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50%,并可同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40%,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降级、开除公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发生火灾,造成个人经济损失的,全部损失由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
(五)因防火问题,被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罚款的,罚款按照上述比例,由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五十六条 对在校学生造成火警、火灾的,按照《河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可以直接从其单位经费中划拨50000元作为事故处理和修缮、修复费用,多退少补。
第五十八条 火警、火灾事故中的经济损失,由总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核定,并出具资产损失清单。
第五十九条 火警、火灾发生的原因及责任的认定,由防火安全委员会会同专门机关进行,并出具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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